競談項目中,供應商第二輪報價高于第一次,屬于無效投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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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分類:理論實務
問:競談項目中,供應商第二輪報價高于第一次,屬于無效投標嗎?
答:現行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中并未對此進行限制,如果談判文件中沒有將“第二輪報價不得高于第一輪報價”作為實質性條款,那么供應商根據談判過程中出現的需求變化,報價是可以高于第一輪金額的。反之如果談判文件中對此作出的規(guī)定,那么此種情形是可以做無效投標處理的。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一條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 ,并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
第三十五條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 ,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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